2007年1月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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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证驾车致人伤残 车辆主人是否担责

  陈先生问:
  我与王某是近邻。2006年10月1日,我新购了一辆摩托车,并办理了相关手续。
  11月2日,王某因有事向我提出借车,我认为王某无驾驶证上路不安全,且有交警在公路上值勤,不愿出借。王某表示,自己曾多次驾驶摩托车,且本次所经路线均为乡村小路,路上无交警值勤。我听信王某的话,同意出借车辆。
  谁知王某驾驶摩托车上路途经一乡村十字路口时,与正常行驶的李某自行车相撞,李跌地受伤,导致8级伤残。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,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。请问:我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? 
  本报作答:本案中,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,你在明知王某无驾驶证,驾车上路行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,即已预见到自己出借车辆的行为可能会有危险发生的情况下,仍将摩托车交给王某使用,主观方面是轻信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,属自信的过失。王某违章驾驶摩托车上路,其主观方面也是轻信可以避免危险的发生。可见,你与王某两人具有共同的过失,并造成了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,致其8级伤残的后果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,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,或者虽无共同故意、共同过失,但其侵害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,构成共同侵权,应当依照《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。
  据此,你与王构成了共同侵权,你应对王某的侵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。